窨井盖 两高一部印发《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》( 五 )


案件警示: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,如有缺失、破损,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,危险性很大。盗窃、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,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、毁坏危险的,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。
二是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。
陈某甲、陈某乙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
基本案情:2013年9月,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,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步行街上盗窃57个窨井盖,然后以每斤0.6元的价格卖给在广东省中山市潭州镇经营垃圾收集站的陈某甲。被告人陈某甲将所得井盖以每斤0.8元的价格出售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陈某乙。2013年12月,顾某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陈某甲、陈某某乙因隐瞒不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。
案件警示: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,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因井盖缺失,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。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,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,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,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,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。窨井盖系特殊物品,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,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、销售,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三、江某某的过失致人死亡
基本案情:2017年5月,河北省隆化县居民、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,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。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不见了,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,被打捞上来后,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经鉴定系溺死。姜某某认罪悔罪,并积极赔偿,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。2018年1月,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案例警示:擅自移动井盖,应预见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。如果因过失未能预见,造成他人重伤、死亡的,是过失犯罪。本案中,姜主观上并非故意造成人员伤亡,但他在擅自拆除自家门口的井盖时,本应预见到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,导致孩子掉入井中溺亡。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。
四、周某某盗窃案
基本案情:2018年5月,被告人周某某前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,三次盗窃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13个井盖。2018年12月,周因犯盗窃罪,被判处拘役两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案件警示:本案中,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,车库有限速要求,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。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,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。然而,被告人多次盗窃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。
动词 张某某玩忽职守案
基本案情: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,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。机场路建成通车后,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、损坏等情况,市民多有投诉,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,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,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。2015年9月,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。案发后,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、认罪悔罪。2018年6月,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,被免予刑事处罚。
案例警示:负责窨井盖管理维护的部门和人员,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,维护人民群众“脚底下的安全”。本案中,被告人明知自己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或者损坏的情形,但怠于履行职责,造成死亡事故的,应当依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,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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